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
關于規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礎檢測工作的通知
各有關單位:
為規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礎質量驗收檢測,保證建筑工程質量,根據《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》(建設部令第141號)等有關規定,結合我市實際,現將建筑工程地基基礎檢測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凡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新建、改建和擴建房屋建筑工程,進行地基基礎工程質量驗收檢測(以下簡稱地基基礎檢測)的,應當按本通知執行。
二、地基基礎檢測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實施。承接地基基礎檢測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取得相應資質證書,并納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信息監督平臺的在線監管;其承擔的檢測項目應通過計量認證;其檢測人員應經廣州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,持有相應上崗證。
三、地基基礎檢測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標準、規范以及《地基基礎工程質量檢測技術指引》(詳見附件)。
四、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地基基礎工程采用兩種或以上的方法進行檢測的,宜由兩家或以上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。
五、單位工程的同一檢測項目采用同一檢測方法的,原則上只能由同一家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完成檢測工作;同一批抽檢的結果應出具在同一報告上,不得將不合格或異常的檢測結果另行單獨出具檢測報告;對檢測結果有爭議的,應報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協調處理。檢測報告必須要有明確的合格與否,或是否滿足設計要求的結論。
六、對地基基礎檢測結果有異議的,應進行驗證檢測;地基基礎檢測結果不滿足原設計要求的,應按照有關規定研究確定處理方案或擴大抽檢的方法及數量。
驗證檢測和擴大抽檢發現異?;虿环显O計要求后,應當研究確定處理方案和進一步抽檢的方案。
七、地基基礎檢測(含驗證檢測、擴大檢測、不符合原設計要求的處理)方案必須由建設單位會同勘察設計、施工、監理等有關單位制定,在報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后實施。地基基礎檢測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:工程概況、工程地質狀況、設計要求、地基基礎類型及數量、檢測方法、檢測數量等。工程規模較大,分區(段)施工的工程,可采取分區(段)進行檢測,應在方案中明確各區(段)的檢測方法和數量,同類地基的抽檢位置宜均勻分布。
八、地基基礎各分項、分部工程應按地基基礎檢測(或驗證檢測、擴大檢測)方案檢測,檢測結果不合格或經處理仍不滿足設計要求的,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。
九、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、改建和擴建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,參照本通知執行。
十、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。有效期屆滿,根據實施情況依法進行評估修訂。
附件:地基基礎工程質量檢測技術指引
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
2016年5月20日